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工作委员会 > 工作动态

以案说法-开车门刮倒电动车致二次事故 路边车损失谁来赔?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1-10 点击数:1680

  律师简介:

  郭一凡,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领域:民商事纠纷。2016年执业以来一直热心公益事业,担任妇联公益咨询律师、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2018年被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妇女联合会评为洛阳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图片1

开车门刮倒电动车致二次事故路边车损失谁来赔?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在洛阳某街道上,赵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在机动车道上停车下人,乘客张某下车时未注意观察车外情况,便开门下车,后方适有杨某骑电动自行车载人在机动车道上顺向行驶,右车门与电动车驾驶人杨某身体发生了接触,杨某驾驶不稳随之倒地,不料电动车剐蹭到静止停放在路边的王某车辆。此次事故造成赵某车辆右侧损坏,王某车辆左后部损坏,电动车驾驶员杨某受伤,电动自行车亦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有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的过错行为;乘客张某有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杨某有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的过错行为以及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的过错行为;赵某、张某、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

  赵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王某对其车辆的后保险杠进行了维修,产生维修费用2000元,要求赵某、张某、杨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修车费用。但各方协商未果,无奈之下王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

  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交强险理赔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交通事故中无论驾驶人是否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由商业三者险或侵权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因王某主张的车辆维修费金额,未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所以法院判决由赵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