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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宁律师以案说法之企业未“挖墙脚”,因何陷入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2-20 点击数:1739

  律师简介

  闫宁律师,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政府与公共事务法律事务部主任。2021年取得高级合规师,擅长法律顾问服务,行政、公司、民商事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外法律服务及企业合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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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以案说法”之

  企业未“挖墙脚”,因何陷入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案情介绍:

  肖天(化名)是一名科技型企业的技术骨干,看到行业另一家公司招纳人才便选择了跳槽,到新公司第40天,他便研发了一款市场稀缺的数字化设配,新公司为此给予肖天金钱奖励并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表彰。不久,新公司便收到肖天原公司的起诉传票,诉状中陈述肖天及所在的新公司“窃取商业秘密”,存在以不正当手段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庭审中,新公司辩称从未主动“挖人”,并“不知悉”新员工肖天窃取原单位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和事实。

  经法庭审理,肖天研发的数字化设配,研发周期较短,不符合所在行业惯例,其所在的新公司与原公司是同一行业,新公司有能力且应当意识到其员工可能存在不正当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况,据此推定认为:肖天所在的新公司“明知或应知”该技术信息为他人商业秘密,构成侵权。

  公司原本想吸纳了技术人才,开发了新产品,到头来却“赔了夫人又折兵”,既丢人又赔钱!原因何在?

  律师解析:

  招纳人才,谨防陷入商业秘密侵权风险,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既要了解什么是“商业秘密”?又要对“商业秘密”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认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信息,须符合保密性、秘密性及价值性。

  二、“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怎么做?

  (一)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

  (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

  (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

  (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列举的情形,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预防警惕招纳人才带来的法律风险,特别是科技型企业更应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布局,防范商业秘密侵权、被侵权的法律风险。

  律师建议:

  在特殊岗位员工入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工作表背景调查,询问掌握其与前单位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文件的签署情况。入职前,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培训,书面告知其不可在工作中违反与原单位的约定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入职后,及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