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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之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0-25 点击数:1106

律师简介

李小穗,河南长顾律师事务所主任,洛阳律师行业妇联副主席,新安县妇联执委,新安县人民调解员协会副会长,新安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专业特长: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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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之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邓某,9岁,系某中心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下午第二节下课后,邓某在学校教室后面玩溜冰游戏时,被同班同学高某绊倒,致邓某3颗门牙折断,牙根松动。邓某家人为此支付医疗费7千余元,后经司法鉴定,邓某后期还需要义齿装配费6万余元,加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万余元。因各方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邓某诉至法院。

本案经法院判决,认为事发时邓某、高某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高某作为主要侵权人应承担50%的责任,因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负担。邓某在教室玩滑冰游戏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担10%的责任,某中心小学对学生的教育监管不到位,且在事发后未及时通知受害学生家长或及时将受害学生送医院治疗,对事故的发生及邓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因某中心小学在保险公司购买有校方责任保险和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故某中心小学承担的赔偿数额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邓某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