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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微课堂之小区流浪猫伤人,谁应担责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2-22 点击数:138

 

律师简介:

郭莹,河南长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擅长专业:婚姻家事及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和刑事辩护,热心公益,致力于妇女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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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微课堂之

小区流浪猫伤人,谁应担责

基本案情:

白某与张某均居住在某市某小区同一单元,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涉案小区常有流浪猫出没,张某及小区居民对流浪猫偶有投喂。某日,白某在该小区被一只流浪猫抓伤左小腿。同日,白某前往附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门诊诊断为左小腿猫抓伤。后白某尊医嘱接种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后白某以张某和物业公司是该流浪猫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为由向张某和物业公司主张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问题:

白某要求张某和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理应对小区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涉案小区的流浪动物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的危险,白某在小区内被流浪猫抓伤,某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不能证明其对小区内的流浪动物尽到管束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白某提出张某系涉案流浪猫的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张某对涉案流浪猫进行过投喂,不代表其对涉案流浪猫享有占有或控制等权利,亦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或管理。所以最终法院判决由某物业公司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涉及法条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思考:

现在社会上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因为宠物引起的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为避免矛盾的发生,也为了更好的保护动物,提醒每一位饲养宠物的人都能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养宠,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