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侯盼晓,河南洛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1年,老王、老李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老李向老王购买货物。合同签订后,老王按约发货,但老李仅支付部分货款后就不再支付。无奈之下,老王将老李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不料,诉讼中老李死亡。经查,老李的法定继承人仅有老李的儿子小李,老王申请将小李追加为本案被告,诉请小李在继承老李遗产的范围内对欠付自己的款项承担给付责任。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突然死亡,那么,债权人的钱还要得回来吗?
律师解析:
债务人的继承人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其并不当然负有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义务,此时债务人的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债务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并被继承,继承人需要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或无遗产可继承,则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