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陆东芳律师,执业27年,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
男女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23年11月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进入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男方因个人债务需要,于2023年12月向他人借款27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还款期限到后,该男方未能如期还款,债权人遂将男女双方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被告男方和女方在借款发生之前已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处于离婚冷静期,在借款事实发生后,二人之间亦没有大额的款项往来,无法证明涉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女方对涉案借款事实知情,女方也没有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涉案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男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7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