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李小穗,河南长顾律师事务所主任,洛阳律师行业妇联副主席,新安县妇联执委,新安县人民调解员协会副会长,新安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专业特长: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
某市的孙爷爷和李奶奶育有三个子女,长女孙涵、长子孙浩、次子孙泽。孙浩于幼年间便不幸身故,只余孙涵与孙泽陪伴左右。孙泽在二十多岁时与杨某结了婚,组建了自己幸福的家庭,杨某生下了两人的儿子孙潇然。
1999年12月27日,孙泽在与杨某婚姻存续期间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某市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孙泽购买该房产开发公司的相关房屋。此外,孙泽夫妻还共同购买了一处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并登记在了孙泽的名下。
不幸的是,2009年11月12日,孙泽突然离世。而李奶奶和孙爷爷则分别于2001年1月11日、2016年9月12日因病身故。
孙爷爷身故后,孙涵与弟妹杨某和侄子孙潇然因孙爷爷继承孙泽的遗产现如何分割产生纠纷。
法律咨询:
1、孙爷爷生前能否继承儿子孙泽的遗产,若能,可以继承的份额有多少?
2、大姑姐孙涵提出要求继承父亲(孙爷爷)继承孙泽的遗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支持?若能,大姑姐孙涵可以继承的份额有多少?
律师解析:
一、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转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即“代位继承”)。
该案中,被继承人孙泽的遗产包括两项:1、孙泽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某市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系孙泽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孙泽与杨某应各占上述合同权益的二分之一,孙泽享有的上述诉争合同权益二分之一的份额属遗产范畴,应按继承处理。2、孙泽名下位于某市市崇文区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孙泽依法享有的一半的产权,即该诉争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属孙泽的遗产范畴,应按继承处理。
因孙泽生前未订立遗嘱,本案依法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孙泽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杨某、孙潇然及孙爷爷属孙泽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共同继承孙泽个人的遗产份额。
故孙爷爷有权继承儿子孙泽的遗产,孙爷爷应继承孙泽的遗产份额为诉争合同权益及诉争房产二分之一的三分之一,即六分之一。
二、孙爷爷于孙泽的遗产分割前死亡,孙爷爷亦未订立遗嘱,其从孙泽处继承取得的遗产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孙爷爷的法定继承人为孙涵和孙泽,鉴于孙泽先于孙爷爷死亡,故孙潇然作为孙泽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因此,孙涵有权继承孙爷爷从孙泽处继承取得的遗产份额(六分之一)的二分之一,即孙爷爷应继承诉争合同权益及诉争房产的份额的十二分之一。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