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陈晓丽,河南昌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擅长业务领域: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公司控制权纠纷、公司清算、劳动用工风险筹划等。
基本案情:刘X与王X于2011年登记结婚,2024年,王X提出为多分房子与刘X办理假离婚手续,刘X应允。协商一致后,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就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约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分割财产部分的内容,双方约定:其中一套安置房由王X与婚生子居住,归婚生子所有;其中一套安置房由刘X居住,归婚生子所有。登记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后刘X要求与王X复婚,王X拒绝。现刘X被赶出家,《离婚协议》约定的由刘x居住的房屋也由王X租赁给他人,现在自己无家如归。刘X感觉深受欺骗,称《离婚协议》是基于“假离婚”状态下签订,便咨询律师,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那刘X与王X签订的《离婚协议》能撤销吗?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但财产关系却是允许婚姻关系当事人通过约定来加以改变的。依据法律规定及历年司法判例的内容,可知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该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可能是夫妻双方在综合考量情感、经济等因素,其中任何一条或者一项改变都有引起其他条款变化的可能。如果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撤销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条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诱发道德风险,甚至会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更多财产的行为发生。
本案中,刘X若认为签署离婚协议时自己存在被欺诈的情形,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但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法院支持,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离婚协议》中约定条款的订立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已经签订并履行的《离婚协议》是不能被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