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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之外村人可以承包村集体土地吗?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6-25 点击数:654

律师简介

张巧利,北京中银(洛阳)律师事务所,洛阳律师行业妇联执委,洛阳市律协女工委执委。专业特长: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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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系市民,早年创业有一定的财富积累,2001年响应国家退还林的号召,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约定李某承包某村耕地(后变更为林地)400亩50年用于种植果园,协议签订后李某购置果苗、平整土地等进行了大量投入。租赁8年后李某与村里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李某果园所需的基本用水用电设置被损坏,导致大量果树减产、死亡,承包地的部分被村里修建的其它基建占用,李某未按期支付承包费,双方之间的纠纷延续多年,后一方就承包协议诉至法院。

法律咨询:

1、李某非某村村民,是否有权承包某村集体所有的林地?

2、李某与某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如未经村集体讨论通过的程序,其效力如何界定?

3、如李某与某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律师解析:

一、根据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即我国农村土地中的林地应以家庭承包方式,只有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才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本案中的林地应以家庭承包方式。而法律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则本案中李某系市民,显然不符合家庭承包的主体资格。显然,本案中李某非某村村民无权承包案涉林地。

二、李某与某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如未经村集体讨论通过的程序,依据法律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以上是关于土地承包合同所要求的强制程序,比逊全部遵守,缺一不可。此案中案涉土地承包时如未经村集体讨论通过的程序,则案涉《土地承包协议》将面临合同无效的结果。

三、如李某与某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则根据法律规定导致的结果有二。一是停止合同的履行;二是按合同无效的过错承担过错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