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平艳玲,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洛阳市仲裁委仲裁员,洛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女工委执行委员会委员。
付某与张某夫妻二人生育长子付某甲。付某甲与其妻陈某二人生育儿子付某乙(3岁)。付某甲于2023年2月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此后,付某乙一直跟随母亲陈某生活。付某、张某与其儿媳陈某因付某甲的工伤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已经法院处理完毕。在分配付某甲死亡赔偿金时,付某、张某二人声明在付某乙18 周岁后,其二人将自己所有的一处房子赠与其孙付某乙所有。后,付某、张某二人多次要求探望付某乙均遭到陈某拒绝,二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协助二人行使探望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祖父母在其儿子死亡后是否对其孙子女享有探望权,若有探望权,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及时间如何确定。法院审理认为,探望权属于身份权范畴,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直系血亲关系,是父母子女亲权关系的直接延伸,允许祖父母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进行探望,可弥补单亲家庭子女父爱或母爱的缺失,更好地满足未成年人的物质、精神及教育等方面的需求,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尤其是健康人格的形成,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
其次,探望孙辈是丧子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老年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祖父母帮助子女照顾抚养孙子女的情形十分普遍,尤其在父或母已死亡情况下,允许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有利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中,二原告同意在其孙子成年后向其赠与财产,亦可看作是代替付某甲履行抚养义务的延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最后,祖辈对孙辈的隔代探视不违背公序良俗,还有利于孙辈的健康成长,修复因其他原因导致的亲情裂痕,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故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及原告诉求,酌情判决:原告付某、张某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以及12月31日之前各探望付某乙一次,直至付某乙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被告陈某负有积极协助配合义务。
律师解析:
法律未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但隔代探望具有现实必要性及正当可行性。探望权系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通常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尤其对丧子甚至失独老人来讲,孙辈成为他们生活下去的精神支撑。依法支持丧子老人享有隔代探望权,不仅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孙辈的健康成长,同时也符合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