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刘国琳,女,中共党员,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副主任,任河南省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洛阳市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参与《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与预防条例》的起草。先后被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妇联评为“洛阳市妇女法律援助工作优秀志愿者”、“洛阳市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被洛阳市司法局评为全市优秀律师,被洛阳市律师协会评为2022年度律协工作先进个人。
案情介绍:
为朋友投资需要,2014年张某向李某借款,约定月息1.8%的利息,2019年张某重新出具借条,未约定利息。2022年李某将张某和其妻子于某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因为20万元借款经于某银行卡转账,法院判令张某、于某共同偿还借款,并自2015年5月21日按照月息1.8%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张某、于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张某找到我,请求提起再审。我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件,认为原判确实有误。张某虽然在2019重新出具了借条,但是双方未约定利息。再审经过听证、审判程序,最终法院撤销了原审关于利息的判决,判决张某、于某偿还借款,并自2020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律师解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作为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案虽然吴某出具了借条,但是借款20万元打到了其妻子郭某的银行卡上,视为该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即法院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款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款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9年吴某出具借条时,未约定支付利息,因此再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申请,撤销了原审关于利息的判决。为申请人挽回损失2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