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王孟岩,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专业领域:合同交易/诉裁事务/矿业服务。
案情简介
2020年,李某与某开发商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从开发商处购买某小区地下停车库中暂定编号为XXXX号的车位使用权。协议签订后,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剩余款项由其每月按揭进行偿还。
2023年,李某以开发商未告知其购买的车位系人防车位为由,将开发商诉至某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并退还车位款。
问题:
人防车位能不能买?不知情买了人防车位,合同能撤销吗?
律师解析:
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种现实存在形式,其属性属于国防战备设施,其产权归属国家所有,开发商作为人防车位的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取得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平时可由其管理、使用和收益,但开发商对人防车位并没有所有权,该种车位不允许买卖,就人防车位签订的买卖合同,也就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开发商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形式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规定了“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该条并没有禁止人防车位使用权的转让,因此开发商如果与业主签订的是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比如本案,若无其他合同无效事由,那么该使用权转让合同则是有效合同。但是,人防车位所有权毕竟不能和一般车位那样可以转让,如果仅供自己日常使用的话,可以考虑购买,如果想要在之后再二次转手的话,还请多加考虑。
在此,律师建议各位业主,购买车位前要事先对车位使用有个规划,在与开发商签订车位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弄清楚所购买的车位属于一般车位还是人防车位,签订的合同是车位买卖合同还是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免合同无效导致合法利益受损。
此外,若认为在签订合同时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车位性质,欺诈顾客,也要注意保存证据,在与开发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要及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诉讼或仲裁,否则一旦期间经过,权利将无法得到救济。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