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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长期冷暴力与家务劳动价值在离婚纠纷中的认定与补偿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4-30 点击数:595

以案说法——长期冷暴力与家务劳动价值在离婚纠纷中的认定与补偿



律师简介

李小穗,河南长顾律师事务所主任洛阳市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洛阳市调解协会副会长,洛阳律师行业妇联副主席,新安县妇联执委,新安县调解协会副会长,新安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专业特长: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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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林某(女)与齐某(男)于20135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在长达十余年的婚姻生活中,齐某长期对林某实施冷暴力,表现为拒绝沟通、漠不关心、长期疏离,导致夫妻情感严重隔阂。林某为照顾家庭、抚育子女,长期承担了绝大部分家务劳动,并因此放弃了个人职业发展机会,无稳定经济收入。齐某虽有稳定工作及工资收入,但十余年来从未将其工资交付给林某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日常开支多由林某婚前积蓄及零星收入维持,导致林某在经济上长期处于弱势地位。林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判令齐某向其支付家务劳动补偿。

争议焦点

1.齐某长期对林某实施冷暴力,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否准予离婚?

2.在齐某工资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该部分工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3.林某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劳动,其主张的家务劳动补偿应否得到支持?补偿数额应如何考量?

律师解析

一、 齐某长期实施冷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我国婚姻制度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判断是否准予离婚,核心在于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文列举了包括重婚、家庭暴力、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具体情形。其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复杂多样的感情破裂事实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中,齐某长期对林某实施的冷暴力,虽不同于传统的身体暴力,但其通过持续的冷漠、疏远、拒绝情感交流等方式,对林某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了持续性的侵害与折磨,严重损害了夫妻间的亲密、信任与互助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冷暴力作为精神侵害的一种表现形式,其破坏性不亚于身体暴力,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基础荡然无存。齐某的行为,使得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已失去意义,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复存在,应被评价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林某在长期忍受无果后提起离婚诉讼,足见其维系婚姻的意愿已彻底丧失,调解和好可能性极低。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

二、 齐某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其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行为不影响其财产性质

夫妻财产制的核心是共同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该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因一方是否将收入实际交付给另一方或用于家庭开支而改变其法律性质。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全部工资收入,自其取得时起,法律上即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长期拒绝将工资交付林某、不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行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严重侵害,属于不当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并不能改变该工资收入的共有属性。

在离婚分割该部分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明确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全部工资收入总额(可根据其工资银行流水、单位证明等证据认定)属于待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齐某隐匿、控制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所确立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分割原则,在具体分割时,可以对林某予以适当多分,以体现法律对婚姻中弱势一方权益的保护和对不当行为的否定评价。这并非惩罚,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对林某因无法平等享有和处分共同财产所遭受损失的一种平衡。

三、 林某长期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有权请求家务劳动补偿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包含情感联系,也内含分工合作的经济共同体属性。家务劳动,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料理家庭事务等,虽无直接市场薪酬,但其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不容忽视。一方长期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往往意味着其牺牲了自身职业发展、学习深造的机会成本,导致其离婚后经济能力下降、重新融入社会难度增加。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专门设立了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该制度的设立,旨在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平衡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投入与收益,保障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林某在婚姻期间长期承担主要家务、独立抚育子女,使齐某得以全身心投入工作而无后顾之忧,显然属于“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形。齐某因此获得的职业发展、收入积累,包含了林某的无形贡献。

因此,林某主张家务劳动补偿于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本案中,林某长期独自承担抚育子女、操持全部家务事务,投入了大量时间与精力,客观上使齐某得以专注于职业发展并持续获得稳定工资收入;而林某自身因长期脱离职场,职业技能弱化,再就业能力显著降低,离婚后经济处境将处于明显不利地位。齐某作为补偿给付方,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相应负担能力。因此,在确定补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应当以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因素为框架,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尤其是林某家务劳动持续时间长、强度大、对家庭贡献显著且自身机会成本高昂的事实,依法合理酌定补偿金额,以实现对林某合法权益的实质救济。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长期冷暴力导致婚姻破裂,并涉及家务劳动价值认定的离婚纠纷。它警示我们,健康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的情感投入、平等尊重和经济协作。冷暴力是对配偶人格尊严的漠视,足以摧毁婚姻根基。法律不仅保护有形财产,也通过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正视并保护了家庭成员,特别是女性在家庭中的无形付出与牺牲。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准确适用法律,在认定感情破裂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并依法支持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切实维护婚姻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