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梅律师,北京大成(洛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洛阳市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2012年执业至今,已深耕法律行业十四年,先后多次被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先进个人”。擅长专业:民商事诉讼、婚姻家事。
女方张某与男方李某系合法夫妻,二人婚内生育一女,携手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婚姻存续中后期,双方长期因家庭琐事、情感疏离频发矛盾,自2018年3月起分居。女方张某系国企职工,本有稳定履职条件,但自2016年起被诊断为宫颈癌,先后多次进行手术,术后恢复不佳,并发症频发,多年持续往返医院诊疗,自费医疗开支数额高昂,至今仍需长期后续康复、治疗,劳动能力、创收能力大幅衰减,日常医疗开支、康复养护刚性支出压力极大,生活陷入实质性困难。男方李某系一家国企高层,职业稳定、薪资优厚,2025年年薪二十余万元,往期年薪也在十余万元以上,无重大疾病、无生活负担,具备足额、稳定的经济帮扶能力,婚内长期未对患病妻子履行扶养照料义务。现男方要求离婚;女方提出自身患有严重疾病、需长期大额医疗费支出、劳动能力受损,要求男方支付其离婚重大疾病专项经济帮助金5万元。
1. 一方婚内确诊重大疾病、长期持续诊疗、劳动能力大幅下降,离婚后依靠自有分得财产及固定收入难以覆盖医疗刚需与基本生活,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项下法定“离婚生活困难”情形?
2. 另一方薪资长期稳定优厚、无家庭大额负担,具备常态化足额给付能力,是否契合离婚经济帮助相对方适格负担主体条件?
3. 女方主张的离婚经济帮助是否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能否抵扣房产、公积金、年金等分得权益?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基于夫妻互助扶养义务延伸而来的人道兜底、权益平衡专项制度,核心立法初衷是填平婚姻关系终结后,弱势重病、无创收能力一方的生存刚需缺口,恪守婚姻扶助伦理底线,彰显家事司法温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步结合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专项细化规定,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客观生活困难情形,依法请求有负担能力配偶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审查支持。
本案中,女方张某的困境完全贴合法定全部要件,事实闭环完整、证据扎实无瑕疵。其一,困难情形真实且持续不可逆,其自2016年起罹患重大疾病,叠加后续多场手术,术后后遗症终身伴随,必须长期药物维稳、定期复查康复,常年刚性医疗开支居高不下,直接导致其劳动能力、履职精力断崖式下降,收入仅能覆盖基础日常开销,无力叠加承担高额康复费用;其二,困难时点严格限定于离婚诉讼当期,婚内长期患病、分居期间独自承担全部诊疗压力,离婚后无配偶帮扶、无额外亲属兜底渠道,仅靠个人薪资收入,无法长期支撑重疾康复刚需,实质性陷入生活困难;其三,该困难并非个人挥霍、消极怠工主观导致,完全系客观重疾不可抗力引发,属于法律优先保护的弱势兜底情形。
二、男方薪资稳定优厚,无大额负债、无赡养兜底重压,完全具备法定足额帮扶负担能力
离婚经济帮助并非随意裁量补偿,更不是过错损害赔偿,司法实务中必须严格恪守“一方困难加对方有能力”双向匹配原则,避免加重正常履约一方不合理负担,兼顾双方权益平衡。本案男方职业终身稳定、薪资逐年稳步提升,月固定收入远超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即便支付经济帮助款项,也完全不会影响其自身原有生活品质,帮扶给付能力充足、履约无任何压力。同时重点厘清核心法律边界:离婚经济帮助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全相互独立、互不抵扣、互不替代。属于双方共有的房产、车位以及公积金、养老年金等全部有形财产权益,财产均分是对婚内共同积累的公平分配;而经济帮助是针对离婚后重疾康复、长期生活困难的专项人道兜底帮扶,二者法律属性、适用场景、立法初衷完全不同,不能以已经分割财产为由,免除有能力一方的法定帮扶义务。
三、经济帮助款的裁量标准
司法实务中,离婚经济帮助金额无需高额超额裁量,核心贴合三大裁量标尺:一是重病一方后续短期康复基础刚需开支;二是帮扶一方实际经济承受能力;三是本地家事同类案件裁判通行尺度,杜绝过度帮扶、失衡帮扶。
婚姻不仅是情感共同体,更是法定互助扶养责任共同体,夫妻之间的帮扶义务不因感情破裂、分居离婚而即时清零。当一方遭遇重大疾病、身陷生活绝境时,有经济能力的配偶依法应当承担适度兜底帮扶责任,这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底线,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家事司法不仅要公平分割有形财产,更要暖心守护无形生存权益,精准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为重病弱势女性筑牢离婚最后一道生存保障防线,让每一份家事裁判都兼具法律力度与人文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