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李利平,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洛阳市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2015年执业至今,先后担任铸造公司、房地产公司、洛阳市总工会的法律顾问,成功代理了涉及民事、商事、刑事等各类法律案件,擅长办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各类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李某(父亲)与王某(母亲)于202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李某某(时年1岁)由李某直接抚养。离婚后,李某在未征得生母王某同意、亦未依法办理收养、送养法定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将未成年女儿交由刘某夫妇实际抚养。刘某夫妇虚构“捡拾弃婴”的事实为孩子办理户籍登记,并擅自将孩子姓名变更为刘某某。此后数年,李某刻意隐瞒子女实际下落,持续拒绝、阻挠王某行使探望权,导致王某长达五年未能见到亲生女儿。2025年,王某得知女儿被擅自送养的事实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变更婚生女的抚养权。
争议焦点
1、李某未经生母同意、未办理法定手续擅自送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该送养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2、李某长期隐瞒子女下落、恶意阻挠母亲行使探望权,是否符合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
3、刘某夫妇虚构事实为孩子落户、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及处理?
律师解析
一、李某擅自送养子女的行为违法,案涉送养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保护和教育义务,送养子女属于处分未成年人重大权益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离婚时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法定可单方送养子女的特殊困难情形。李某在未取得王某同意、未向民政部门办理任何送养、收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婚生女交由他人抚养,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李某与刘某夫妇之间所谓的送养、收养关系依法不成立,不产生合法收养的法律效果。该行为不仅侵害了王某作为生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李某恶意阻挠探望、未尽抚养职责,依法应当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求。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一方负有配合、协助探望的法定义务。同时,人民法院处理抚养权纠纷,始终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核心裁判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存在侵害子女合法权益行为,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另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作为协议确定的直接抚养人,不仅没有亲自履行对女儿的抚养、照料义务,反而将孩子交由第三方抚养,实质放弃了自身法定抚养职责。其长期刻意隐瞒子女行踪,持续五年阻挠王某行使法定探望权,割裂母女之间的亲情联系,该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既违背伦理道德,也违反法律规定。长期脱离亲生母亲关爱、生活在非正常抚养环境中,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情感培养。综合全案事实,李某已不适合继续担任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王某主张变更抚养权,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刘某夫妇虚构事实落户、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行为无效,应依法予以纠正。
自然人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无权单方擅自更改未成年人姓名。同时,户籍登记必须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真实事实办理,不得虚构事由骗取户籍登记。
本案中,刘某夫妇明知孩子系李某、王某的亲生女儿,却以“捡拾弃婴”这一虚假理由申报户口,属于以欺诈手段违规办理户籍登记,该户籍登记基础事由违法。此外,刘某夫妇在未经孩子亲生父母共同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将李某某姓名变更为刘某某,单方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更名行为自始无效。针对违规户籍登记及姓名变更问题,当事人可凭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向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申请撤销错误登记、恢复子女原有姓名及真实户籍信息。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一方擅自送养子女、恶意阻挠探望引发的抚养权变更纠纷。婚姻关系解除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监护关系不会随之消灭,无论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均依法享有监护权、探望权,也都必须履行法定抚养义务。
单方擅自送养未成年子女、恶意阻隔亲子相见、违规变更子女信息等行为,既触碰法律红线,也会对未成年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情感伤害。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始终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否定违法送养行为、纠正违规户籍及姓名登记,支持合法的抚养权、探望权诉求,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环境,保障全体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重点保护与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