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李女士询问:2022年12月李女士与闫某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婚登记,双方都是再婚,现在已经共同生活一年多。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现男方没有生育能力,女方陪他去医院看病没有好转,因女方与前夫有一个孩子,她想着双方都40多岁了,无性婚姻也能接受,只当后半生有个伴。
谁知,男方近期提出不愿继续共同生活了,还要求返还全部20万元彩礼,女方不愿意返还,咨询是否应该全部返还彩礼?
二、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解决彩礼返还纠纷,法院会查明共同生活的事实,该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律师认为何谓“共同生活”,很难明确规定统一的标准,而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中,虽然男方没有性生活能力,但是双方已经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应当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一年多。考虑共同生活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男方要求离婚等因素,以及彩礼数额相对本地较高的事实,男方要求全部返还彩礼不成立,但建议女方酌情返还部分彩礼,以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协商解决纠纷。
三、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法释〔202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许文律师个人简介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硕士,洛阳市妇联兼职副主席。一级律师;河南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河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组成员。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全国归侨侨眷先进个人,全国、河南省律师行业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河南省三八红旗手标兵,河南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突出贡献律师,河南省优秀女律师。
专业特长:房地产、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