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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婚内大额转账子女、恶意转移夫妻财产的认定与维权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7-09 点击数:118

  律师简介

  王少平律师,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洛阳市律协第七届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自2001年执业至今,深耕民商事、婚姻家事领域二十五年,多次获评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律师协会“优秀律师”“先进个人”,专业功底扎实,家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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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张某(男方)与林某(女方)结婚近三十年。女方系再婚,携未成年继女张某甲与男方共同生活,二人婚后生育儿子张某乙,现两名子女均已成年。女方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离婚未果。2025年8月,女方二次诉讼离婚,在此期间男方被确诊患有骨质瘤,亟需入院手术治疗,两名成年子女均明确表示支持母亲离婚。男方提出,近五年其累计向女方账户转账30万余元,夫妻双方的全部存款均由女方实际掌控,男方无法知悉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

  后男方经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查实,女方在两次离婚前后陆续分批分期将其名下的5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转账支付至两个成年子女名下。女方见此立即撤回对男方的诉讼。面对女方的上述行为,男方应当采取如何维权,若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少分或不分,并要求子女共同返还能否支持。

  争议焦点

  1、男方身患重病期间起诉离婚,能否支持?结合本案,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认定标准是什么?

  2、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尤其是离婚前后单方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账至成年子女账户或者第三人账户,该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若行为成立,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能否适用少分、不分的惩戒规则。

  3、夫妻一方未经共有权人同意,单方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成年子女,该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财产受损一方是否有权主张返还财产,全体受赠子女是否均需承担返还责任。

  律师分析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认定标准

  判断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核心在于审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性。本案中,女方先后两次主动起诉离婚,首次离婚诉请被驳回后仍坚持二次起诉,足以体现其解除婚姻关系的主观意愿;加之两名成年子女均表态支持离婚,男方在财产证据查实后女方即刻撤诉、刻意规避财产分割的行为,进一步印证双方婚姻矛盾根深蒂固,已无修复余地。

  男方身患重病、生活陷入困境,仅涉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不构成阻却离婚判决的法定事由。综合全案事实,依法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准予离婚情形。

  二、女方单方大额转账行为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对于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财产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单方擅自处置大额共同财产,属于侵害配偶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从主观要件来看,大额转账均发生在离婚诉讼周期内,双方婚姻矛盾已然激化,女方在明知即将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前提下,转移资金,主观上具有隐匿、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直接恶意。从客观要件来看,案涉转账总额达50余万元,属于大额财产范畴;两名子女均已成年,父母不再负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该转账行为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合理开支,超出夫妻一方单方处分财产的合理边界。从行为后果来看,女方在转移财产、证据被查实质证后随即撤诉,其行为目的并非维系婚姻,而是通过程序手段阻止财产分割、固化财产转移结果,恶意程度进一步加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女方的行为完全契合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适用财产分割惩戒规则。结合转移财产数额、主观恶意、案件整体情节,应当依法认定女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三、无权处分下的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负有财产返还义务

  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适用共同共有财产处分规则:部分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该行为损害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案涉50余万元资金均形成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属于女方个人婚前财产,依法整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作为财产共有人之一,仅对财产享有相应份额,无权单独将全部大额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其在未取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将财产赠与两名成年子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赠与合同因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而自始无效。

  根据婚姻家庭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受损方主张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甲、张某乙作为案涉款项的实际受赠人,实际占有涉案资金,应当与赠与行为人女方共同承担全额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

  同时,离婚诉讼与赠与合同纠纷属于两个独立法律关系、两类独立诉讼程序:离婚诉讼解决身份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过错惩戒问题;赠与合同纠纷解决财产返还问题。两案程序相互独立、结果互不冲突,经赠与纠纷追回的款项,后续可重新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进行分割。

  结语

  婚姻不仅是身份结合,更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共同体,夫妻对婚内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这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准则。在离婚过程中,借助亲属关系、以赠与为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既违背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规定,必然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本案当事人采取“离婚诉讼+赠与合同纠纷”分案维权的方式,严格遵循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是处理此类复合型家事财产纠纷的合理路径。家事司法裁判既要恪守财产公平分割的基本原则,也要对恶意侵害配偶财产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惩戒;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守住法律底线、彰显司法公正,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对于婚姻关系中弱势、患病一方,司法亦会秉持人文关怀,依法保护其基本生存与财产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